预警对象信息跟踪监测制度
(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全面地掌控预警对象的不良行为信息,快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和进行及时必要的帮教,控制在校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跟踪的对象是指思想有困惑的、心理有障碍的、家庭情况特殊的,尤其是近阶段行为异常的学生群体。
第三条 由预警对象的帮教导师负责预警对象的跟踪监测。
第四条 跟踪监测要求:
(1)对预警对象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测,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处理。
(2)信息跟踪监测可采用谈话制度、走访等方式,从预警对象的同学、朋友、家庭等周边环境全面了解。
(3)对预警对象的跟踪监测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身心成长特点,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有关涉及预警对象敏感性的问题要实行一定的保密措施。
(4)每次对预警对象跟踪监测后,要及时做好《预警对象信息跟踪表》记载工作,要详细全面记载跟踪监测的情况和帮教情况。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次。《预警对象信息跟踪表》由帮教导师统一保存,并要把跟踪监测的有效信息与预警对象所在班的班主任进行交流,每学期末统一上交学校,由学校专人存档。
(5)根据跟踪监测结果要及时做好预警对象的疏导、帮教工作。发现有不良行为的苗头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校领导。第五条 对预警对象没有开展行之有效的跟踪监测而导致预警对象发生不良事件的,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要严肃处理相应的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05年3月16日起实施。
浙江省宁海中学
20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