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并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建立收支民主、公开的财务监督机制,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增收节支,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特制订
宁海中学财务规则。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等,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主办会计的任免必须经过县教育局同意,否则不得任意变动和撤换。学校主办会计的工作量视同一个教师足额工作量。
三、关于学校预算管理
1、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现状和当年发展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预算编制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平衡。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事业费中教职工工资的保障,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实现。
3、预算编制的方法:
收入预算:根据上年资金来源及执行情况,预计本年度内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测算编制。
4、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由学校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上报县教育局委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5、预算执行和调整:
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应报请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四、关于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育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择收生缴纳的择校费,住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等计入事业收入。
2、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学校向县财政局领用的票据实行专人管理,不准出借、转卖,也不得让非财会部门使用。票据管理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具体收费时,出纳向会计领用票据,由出纳开票收款,同时实行票据同步结报制度。丢失票据或缺号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号缺联,并定期向县财政局结报。学校收费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向学生收取的各项收费全部记入“监督卡”,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有关收入以任何形式或直接计入工会、食堂或私设小金库等。
五、关于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它包括:专款支出,事业支出,勤工俭学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1、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专项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2、学校的一切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自行巧立名目、滥发钱物。
3、学校对支出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支出审批权限。学校由常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负责处理学校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向学校领导班子和财务监督小组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半年一次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购置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品,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购置单件价值在1000—10000元的物品、维修项目和基建项目,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物品或进行总额5万元以上的维修,10万元以上的基建,专项报经县教育局委同意,未经同意,不擅自决定。同时实行办公、教学设施采购招标制度。
4、严格禁止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招待费开支单独设立“目”级科目核算。
学校经费支出凭据,由会计审核,经办人、证明人、物资设备保管人验收签字后,送领导审批、报销。
六、关于年终结余及其分配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七、学校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关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学基金,住房基金等。
修购基金、医疗基金每年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奖教奖学金是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根据捐赠者意愿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资金。
八、关于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及管理
流动资产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流动资产的管理:
(1)现金:学校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每天库存现金限额足够三五天零星费用。出纳不得以白条子抵库存现金,不得搞现金坐支。
(2)银行存款:学校在一家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不多家开设银行帐户,不使用存折户。银行帐户的预留印监和空白取款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并明确各人职责。学校财会室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3)学校公款不得用于教职工私人借款,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拆借资金,不得向任何单位办理担保贷款事项。教职工外出开会、采购物资以及经批准到外地就医需向学校借款,要严格办理借款手续,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领。回来后应在三天内向财会部门结清借款。财会室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或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
(4)学校基建预付款,要严格按基建合同或协议及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付款时必须凭合法票据,并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不得用白条子或未经领导批准随意付款。
2、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分六大类核算: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存列品,图书和音像资料,其他。电教设备及音、体、美、劳技教学的设备等直接用于办公、教学、生活有关设备列入一般设备。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和分室分户登记卡;同时建立至少半年一次清查盘点、报废、转让、批准核销的管理责任制。做到帐、卡、物一致。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3、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有关单位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报县教委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校办企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效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九、关于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它包括借入款、代管款项、应付及暂存款。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代管款项的管理,如向学生收取的代管费要严格执行物价局规定的预收标准和开支范围管理。代管费应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分班核算,在每学期结束前将结算情况张榜公布,把结算清单送学生家长核对,并退还多余代管费。退款手续应以学生领款签字清单为依据,不能凭班主任签名作支出凭证。应由学校支付的运输费、教师的教本和资料、办公用品和多余课本以及水电费等不得在代管费中列支。
十、关于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学校因布局调整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财务清点应成立财务清点机构,在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2、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提供财务报告,并在一年一次的教代会上向教职工通报。
3、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占事业支出的比例,收支管理和专用基金的变动,财务制度的执行。存在问题及改进的对策和措施等。
十一、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政经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随时接受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根据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学校财务收支每年应详细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检查监督。
十二、其他问题
对执行本规定的考核,具体由校长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财务领导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财务领导小组由万吉良、徐勤、柴盛楣、葛永良、范坚红等同志组成,徐勤任组长。财务监督小组由柴盛楣、胡寿南、徐建设、边峡、戴瑜华等同志组成,柴盛楣同志任组长。学校如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发奖金补贴,多家开设银行帐户,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务人员如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