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根据宁海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 学费标准调整,则根据新标准收取。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政教处确定。
第六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七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县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代管费按课本费、作业本费、讲义费、音像教材费、班会费5项收取。课本的范围以省教育厅下发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为准,学校、段、班不得统一征订或要求购买目录以外的课本和资料;音像教材按教育教学必须的直接发给学生的纳入高中教材用书目录的音像教材为准;作业本以可以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在课堂上必需的作业本、练习本为准。代管费实行向学生按学期结算,按学年结清,“多退少不补”政策。
第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普通宿舍与公寓化宿舍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学生校服限春秋装1套,夏装系列2套,冬装1套,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学生保险、征订报刊和“学生饮用奶”,坚持学生及其家长自主选择的原则,学校不强制代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校服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我校可适当招收高中择校生。高中择校生收费严格按“三限”政策执行,即一限人数: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高中生总人数(每班普通生不得少于40名)的20%(每班班额固定为48人);二限分数:择校生录取的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普通生实际录取分数线20分,(具体降分数视招生时情况再行确定)期;三限钱数:向择校生收取的择校费上级物价部门规定我校作为省一级重点中学为2万元。
第十三条 择校费不包括学费。收取择校费后,但不得再收取各种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
第十四条 学校收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学费、代管费、住宿费、择校费等学校所有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字)、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也应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迹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损坏或字迹不清,及时更换、维收和刷新。
第十七条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监督卡、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和规定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公示前,必须首先把学校需要公示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需要公示内容,报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领导和监督学校收费工作。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由符洪铭、徐勤、潘新成、应华彬、柴盛楣等同志组成,符洪铭任组长,徐勤任常务副组长。收费监督小组由柴盛楣、徐建设、伍锦仙等同志组成,柴盛楣任组长。
第二十条 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一经发现,当事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一日
宁海风华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根据宁海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 学费标准调整,则根据新标准收取。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政教处确定。
第六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七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县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代管费按课本费、作业本费、讲义费、音像教材费、班会费5项收取。课本的范围以省教育厅下发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为准,学校、段、班不得统一征订或要求购买目录以外的课本和资料;音像教材按教育教学必须的直接发给学生的纳入高中教材用书目录的音像教材为准;作业本以可以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在课堂上必需的作业本、练习本为准。代管费实行向学生按学期结算,按学年结清,“多退少不补”政策。
第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普通宿舍与公寓化宿舍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学生校服限春秋装1套,夏装系列2套,冬装1套,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学生保险、征订报刊和“学生饮用奶”,坚持学生及其家长自主选择的原则,学校不强制代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校服费。
第十二条 择校费不包括学费。收取择校费后,但不得再收取各种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学费、代管费、住宿费、择校费等学校所有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字)、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也应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迹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损坏或字迹不清,及时更换、维收和刷新。
第十六条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监督卡、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和规定是否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公示前,必须首先把学校需要公示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需要公示内容,报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领导和监督学校收费工作。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由徐勤、吴志方、王全钧等同志组成,徐勤任组长。收费监督小组由柴盛楣、徐建设、胡敏霞等同志组成,柴盛楣任组长。
第十九条 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一经发现,当事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海风华书院
二OO四年九月一日